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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化妆品卫生规范》最早发布于1999年,现在执行的是2007年修订版。与2002年版相比,新规范对化妆品原料的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调整。一是根据欧盟《化妆品卫生规程》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,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;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《染发剂原料名单》纳入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;三是对防腐剂、防晒剂 着色剂、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,包括删除、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。同时,规范还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,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,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(水杨酸、酮康唑、氯咪巴、吡啶酮乙醇胺)等。
我国现行的与化妆品原料管理相关的法规条例还有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其中规定: 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、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。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。为了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,确保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,卫生部依据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制定了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》(2007年版)。与2000年版相比,新修订的《规范》增加了对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、验收、检验、储存、使用等质量保证的具体要求。 并明确由专人负责。要求储存的原料必须有相应的IN-CI名(如有必须标注)或中文化学名称、供应商名称、规格、批号、入库日期等相关详细信息,提高了对原料监管的可操作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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